GB50021-2001 ( 2009 年版)对不同建、 构筑物的勘察间距、 勘探点的数量、 位置及深度布置都有明确规定。实际操作中不按规范要求设计勘察点的情况十分普遍,甚至于在建筑物周边、角点没有勘察点:孔距超规范、 孔深不合要求。如桩基勘察达不到 GB50021-2001 ( 2009 年版)第 4.9.2 和 4.9.4 的规定;对需要进行建筑场地和液化判别的勘探孔孔深达不到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 (GB50021-2001)2008 版的深度要求:测试、 取样孔小于勘探孔的 1/3;测试取样达不到强制性条文规定。 一些勘察企业在承担业务时,不按 《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》 (JGJ89-92)进行,对所取试样不及时封蜡、 标识、 送检;在取样数量上钻规范空子,不论场地范围多大,不管地基土状态如何,只求满足取样或测试 6 件(次)的低层次要求,根本不考虑测试、 取样的代表性和均匀性。 对软弱下卧层不进行取样分析,甚至于为表面上满足不少于 6 件(组)的要求而将应当分层的层位加以合并。 对数据的变异性不作检验、 剔除。 这样勘察结果的合理性自然值得推敲,对设计的影响显而易见的。如计算承载力 fak 时,抗剪强度指标 c、 Φ 值应为基底以下 1 倍基宽深度内的抗剪强度标准值。当基础底下为多层地基土或地基土的状态变化较大,如何提供合理的抗剪参数更需要岩土工程师们斟酌。不考虑勘察等级而一味地追求钻探进尺,无谓增加勘察工作量的现象也较为普遍。如某住宅小区位于基岩区,具备采用天然地基的良好条件,但某勘察单位钻孔控制深度竟然比建筑物高度还要多,为场地类别划分进行的剪切波速测试竟然测到微风化岩层。